《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意见》的通知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0-08-04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雅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国有企业实施政府投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雅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印发《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国有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行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快速发展,我委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2月31日,经第四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 1.《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意见》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雅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意见

 

        为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规范国有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行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措并举谋求企业发展

(一)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市内国有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制定科学管理制度、培养专业管理人才、加强财务制度管理,建立具有较高资质等级、较好信誉的施工企业,大力培育市场品牌,发挥“走出去”战略,主动参与市场竟争,积极参加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依法取得施工主体资格。

(二)科学确定实施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不招标。”规定,对市、县级(含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可由同级政府确定本级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承担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有实施自建需要的,由项目业主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自行确定本级国有企业担任项目业主程序。

 二、强化项目投资控制

(一)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凡市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投资项目,包括交由本级具有相应资质国有企业实施的项目,必须按2019年“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建设、施工及竣工验收许可阶段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切责任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二)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所有项目应当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筑工程,须按规定取得相应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消防、人防、技防等)须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联合审图。其它行业政府投资工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投资预算评审。国有企业担任项目业主的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无论是自行施工不招标的项目或是业主对外招标的项目均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评审管理规定,报经财政部门评审。

(四)加强结算价格管理。明确政府与国有企业实施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价格。国有企业作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因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而施工不招标的项目,政府与国有企业的结算价按财政部门评审的预算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是:房屋土建、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下浮10%;交通道路、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下浮12%;勘察、设计、监理按照国家收费标准下浮30%。

(五)加强投资项目审计。国有企业担任业主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三、严格规范实施主体行为

(一)规范投标项目实施主体行为。市内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接受国资管理部门的监督。对于市内国有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竟争取得总承包资格或分包资格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和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其专业分包、自身无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与工程有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在公司监事会监督下自行进行。各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分包和转包规定,不得违法分包和转包。

    (二)规范项目业主实施主体行为。

1. 规范实施范围。担任政府投资项目业主的国有企业,只能实施自身资质范围的工程,不得超越资质施工。对于自身不具有施工、勘察、设计等资质和重要设备和材料生产提供能力的,不管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只要符合招标或采购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承建单位,不得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内部招标等简易程序选择承建单位,不得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具有施工资质而规避施工招标,不得以劳务代购材料等形式规避材料招标,更不得违规发包。

2.强化监督管理。自建项目必须由政府确定的国有企业自行建设,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转包和违法分包,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自建项目的监管,发现有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应立即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一)严格现场管理。国有企业担任业主的政府投资项目,若国有企业自身具有相应施工资质而按规定不需施工招标的,应按规定配备相应专业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并将相关人员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严禁国有企业无施工资质而自行违法施工政府投资项目。同时,国有企业应认真按照中央、地方关于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着力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论证和实施,做到安全文明施工,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而提高投资效益。

若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的承建单位,应督促其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等施工管理团队或监理单位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监理团队到岗到位、履职尽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环境保护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等“五牌一图”和安全警戒标志的设置,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措施、工程投资、施工进度的综合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施工标准、施工进度达到合理预期、安全措施万无一失、工程投资有效控制。

(二)严格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各行业主管、项目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国有企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覆盖同级部门、系统上下的纵横联动监管机制,切实做好国有企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后续跟踪和监督检查。

(三)严格验收管理。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国有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责任主体,以及建设、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进行竣工验收,并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后,应按政府规定将相关档案资料随项目一起移交相关部门管理、使用。

  五、落实责任追究

(一)查处违规行为。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全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纵横联动监管体系,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项目规避招标、违规招投标、违法转包和分包、违规变更工程量、超越资质施工等违规行为。对监督中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

 (二)严格纪律监督。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插手干预国有企业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专项分包、劳务分包、设备租赁和项目建设活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积极履行、不完全履行和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